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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意见相左?产品质量纠纷中的四种解决路径

作者:知诚鉴鉴定 发布时间:2025-10-10 10:26:43点击:5

产品质量鉴定作为解决消费维权、合同纠纷、侵权赔偿等案件的关键环节,其结论直接影响案件走向。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多人参加的鉴定若意见不一致,应当在鉴定书中注明。这种分歧可能源于鉴定标准差异、检材分析角度不同或技术方法选择分歧,如某汽车自燃案件中,两位鉴定人分别以 “电路老化” 和 “燃油系统泄漏” 为由得出不同结论。此时,选择科学合理的处理途径,既是保障鉴定公正性的核心,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处理途径一:启动鉴定机构内部复核程序

当鉴定人意见出现分歧时,优先通过鉴定机构内部机制解决是最高效的初始路径。

操作要点:当事人可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异议,明确指出分歧焦点(如检材提取程序、技术标准适用等),要求组织复核。复核通常由机构内资深专家或技术委员会进行,重点审查鉴定方法的科学性、依据的充分性。例如在某建材强度鉴定中,针对 “回弹法” 与 “钻芯法” 的结果差异,复核专家通过比对两种方法的适用场景,最终形成统一补充意见。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明确鉴定机构对异议有答复义务,复核意见需作为原鉴定书的补充说明。

适用场景:分歧源于技术细节争议,且未发现程序违法或资质问题时,此途径可快速弥合分歧,避免程序拖延。

处理途径二: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若对内部复核结果不满,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救济方式。

补充鉴定适用情形:原鉴定存在疏漏(如未涵盖产品保质期内的性能衰减分析)、新检材出现或鉴定标准更新时,可申请补充鉴定。例如某手机电池鼓包案件中,初始鉴定未检测电芯循环次数,补充鉴定后结合该数据修正了结论。

重新鉴定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27 条,满足以下情形可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或人员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某家具甲醛超标案件中,当事人以 “鉴定机构超出登记业务范围” 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准许并委托新机构检测。

实务关键:申请时需提交具体证据,如鉴定人执业证书查询记录、程序违法的影像资料等,避免因理由笼统被驳回。

处理途径三:通过庭审质证与专家辅助人制度厘清争议

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需经庭审质证方可作为定案依据。当鉴定人意见分歧时,质证环节可成为揭示问题的关键。

鉴定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可申请法院通知分歧双方鉴定人出庭,就技术原理、分析过程进行交叉询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 11 条明确,鉴定人经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在某家电爆炸案件中,出庭鉴定人围绕 “电容器击穿原因” 展开辩论,帮助法官厘清了技术争议。

专家辅助人介入:当事人可申请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出庭,就鉴定分歧发表意见。例如在特种设备质量纠纷中,机械工程专家可对两种鉴定结论的技术合理性进行评析,为法官判断提供参考。

处理途径四: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与外部监督

当怀疑鉴定分歧源于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是重要的外部监督路径。

投诉范围与方式:投诉可针对鉴定机构超范围执业、鉴定人私自会见当事人、收受财物等行为,需向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材料及证据。某玩具安全鉴定中,当事人发现鉴定人曾接受对方当事人咨询,通过投诉查实后,该鉴定人被暂停执业,原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处理效果: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后可作出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甚至行政处罚,其处理决定可作为申请重新鉴定的有力依据。如李某与医院的纠纷中,司法局的投诉答复成为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关键证据。

结语:多元路径下的权益保障原则

产品质量鉴定分歧的处理,需坚持 “程序优先、证据为本” 的原则。当事人应根据分歧性质选择路径:技术争议优先内部复核与质证,程序问题果断投诉与重新鉴定。同时需注意,重新鉴定并非 “无限申请”,对有缺陷的结论应优先通过补充鉴定完善。唯有精准运用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才能让产品质量鉴定真正成为定分止争的 “技术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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