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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缺席,鉴定机构如何高效推进产品质量鉴定工作?

作者:知诚鉴鉴定 发布时间:2025-10-13 10:50:29点击:1

在产品质量纠纷处理中,鉴定结论往往是界定责任、化解争议的核心依据。然而实践中,因当事人消极应对、客观障碍等原因导致的一方缺席情形屡见不鲜,给鉴定工作的推进带来诸多挑战。产品质量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时效性,如何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既保障程序公正,又实现高效推进,是鉴定机构必须破解的实务难题。结合《产品质量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及行业实践,可从程序规范、技术保障、风险防控三个维度构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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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法律为纲:明确缺席情形下的程序合法性边界

产品质量鉴定的公信力始于程序合法,一方缺席时更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厘清权利义务,为高效推进奠定基础。法律法规早已对缺席情形的处理作出明确指引,鉴定机构应以此为根本遵循。

(一)精准界定缺席性质与法律后果

缺席并非单一状态,需先区分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与 "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场" 两类情形。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精神,对于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人,法律明确其缺席行为不影响鉴定进行。例如在设备质量纠纷鉴定中,若制造商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故拒绝参与现场勘验,鉴定机构可依法继续开展工作,且该当事人后续不得仅以未参与为由否定鉴定结论效力。

而对于因突发疾病、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缺席的,应参照医疗事故鉴定的处理逻辑,允许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到场参与,或提交书面意见说明情况。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延期组织鉴定,或采取远程视频等方式保障其知情权,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鉴定效率。

(二)严格执行前置通知与材料确认程序

高效推进的前提是程序闭环,通知环节的规范性直接影响后续工作合法性。鉴定机构应采用书面、电传等可追溯的方式送达通知,明确载明鉴定时间、地点、需配合事项及缺席后果,留存送达凭证。在选择鉴定机构阶段,若当事人既不按时到场也未书面表达意见,可视为放弃选择权,由法院指定或按规定程序确定鉴定机构,无需因等待当事人回应而延误进程。

材料审查环节更需审慎。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当事人缺席质证的,鉴定材料须经合议庭确认;对有争议的材料,应由法院先行认定后再移交鉴定机构。这一程序看似增加环节,实则避免了后续因材料问题导致的鉴定结论争议,反而提升了整体效率。

二、以技术为翼:构建缺席场景下的鉴定实施体系

产品质量鉴定依赖专业技术手段,一方缺席时需通过科学规范的鉴定方法弥补信息不对称,确保在减少一方参与的情况下仍能得出客观结论。

(一)优化现场勘验与物证固定流程

现场勘验是产品质量鉴定的核心环节,一方缺席时需强化过程记录与证据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勘验前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无论是否到场均需详细记录现场情况。鉴定机构可采取 "三位一体" 记录方式:以高清视频全程录制勘验过程,对产品瑕疵、运行状态等关键节点拍照存档,由在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鉴定人员、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勘验笔录。

在需拆解检测的情形下,应对拆解前的产品状态、关键部件标识进行多维度固定,避免后续缺席方对鉴定过程提出质疑。某重工公司与智能自动化公司的设备纠纷中,正是因为鉴定机构在制造商缺席调试的情况下,完整记录了设备现状及检测过程,其出具的鉴定报告才得到最高法认可。

(二)强化鉴定材料的完整性与替代性补充

当事人缺席可能导致关键材料缺失,鉴定机构需主动拓展材料获取渠道。除依托法院调取涉案产品的生产档案、销售合同、维修记录等书面材料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对涉案产品进行全面检测,通过物理性能测试、成分分析等客观数据弥补主观陈述缺失;咨询行业专家获取同类产品的常规参数与质量标准;调取第三方检测机构此前出具的相关报告作为参考。

在电子设备等特殊产品鉴定中,可借助数据恢复技术提取产品运行日志、故障记录等原始数据,这些客观数据比当事人陈述更具证明力。抖音百科明确要求,鉴定需进行检验试验的,应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出具报告,这一要求在一方缺席时尤为重要,可通过独立第三方的技术支持增强结论可信度。

(三)规范专家评审与结论论证机制

专家组是产品质量鉴定的核心力量,一方缺席时需强化专家团队的专业性与中立性。鉴定机构应选择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专家组成鉴定组,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过程中,需针对缺席方可能提出的异议预设论证环节,例如在判定产品是否存在设计缺陷时,除分析现有材料外,还应对比国家标准、行业惯例及同类产品设计方案,形成多层次论证链条。

鉴定报告的撰写需更注重透明度,详细说明材料来源、检测方法、数据解读过程及采纳 / 排除某项信息的理由。这种 "过程可视化" 的报告方式,既能应对缺席方可能的质疑,也能帮助委托方快速理解鉴定结论,提升纠纷处理效率。

三、以风险为戒:建立全流程的效率保障与防控机制

高效推进并非盲目求快,需平衡效率与风险,通过预判隐患、优化管理实现鉴定工作的良性运转。

(一)前置评估鉴定可行性

受理阶段即应对缺席可能导致的鉴定条件缺失风险进行评估。根据原《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精神,若因一方缺席导致无法获取必要材料,或受技术水平限制难以得出结论,应及时终止鉴定并说明理由。例如某食品质量纠纷中,需生产方提供生产工艺参数才能进行污染溯源鉴定,若生产方缺席且法院无法调取相关资料,鉴定机构应果断终止,避免资源浪费。

对于具备鉴定条件的,应制定针对性方案:涉及人身损害的产品鉴定,确保被鉴定物状态稳定;涉及大型设备的,提前协调场地、设备支持,避免因准备不足导致勘验中断。

(二)建立多方协同的沟通机制

一方缺席时,鉴定机构需加强与委托方(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联动。定期反馈鉴定进展,对需要法院协助调取材料、通知当事人的事项及时提出,借助司法力量破解推进障碍。在某智能自动化设备鉴定案中,正是通过法院与鉴定机构的协同,明确了制造商配合调试的义务,为鉴定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同时可建立缺席当事人的动态沟通渠道,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查阅鉴定资料、提出书面异议,由鉴定人员书面答复。这种 "后置回应" 机制既保障了当事人权利,又避免了鉴定过程中的反复沟通,兼顾了公正与效率。

(三)强化鉴定全过程的留痕管理

从材料接收、通知送达、现场勘验到报告出具,每个环节均需形成完整档案。特别是一方缺席的关键节点,如勘验时的视频记录、专家评审的意见分歧、材料补充的时间节点等,均需纳入档案管理。这不仅是应对后续异议审查的需要,也是鉴定机构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这些档案材料需至少保存 5 年,为可能的复核、复议提供依据。

四、以实践为镜:正视难点与优化方向

尽管有法律指引与技术支撑,缺席情形下的鉴定仍面临诸多挑战。部分鉴定机构存在通知程序不规范、材料审查不严格等问题,导致后续争议频发;在复杂产品鉴定中,因缺席方掌握核心技术参数,可能影响鉴定深度。对此,鉴定机构需持续优化工作机制。

一方面应加强标准化建设,制定《缺席情形产品质量鉴定操作指引》,明确不同产品类型(如机电设备、建筑材料、食品药品)的鉴定流程、技术方法与记录要求。另一方面可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鉴定材料电子档案系统,实现与法院的材料流转对接;通过区块链技术固定勘验过程与检测数据,提升证据公信力。

结语

一方缺席不应成为产品质量鉴定的 "绊脚石",反而应是检验鉴定机构专业能力与规范程度的 "试金石"。鉴定机构唯有以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筑牢程序合法性基础;以科学技术为实施支撑,构建高效鉴定体系;以风险防控为底线保障,完善全流程管理,才能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实现鉴定工作高效推进。这既是化解产品质量纠纷的现实需要,也是鉴定行业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法治建设与技术进步,缺席情形下的产品质量鉴定将更加规范、高效,为维护市场秩序与当事人权益提供更有力的专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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