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业生产、商业服务等领域,定作合同是实现特定生产需求的重要法律形式。定作人通过与承揽人约定,由承揽人按照特定标准、技术要求完成设备制作,最终实现生产经营、项目落地等核心合同目的。然而实践中,部分承揽人交付的定作设备存在质量瑕疵,甚至严重不符合约定标准,导致定作人无法实现合同初衷,陷入生产停滞、成本损失的困境。此时,定作人如何依法维权、挽回损失,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维权的首要基础是明确 “设备质量不达标” 与 “合同目的落空” 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 “合同目的落空” 属于更严重的违约情形,需满足特定条件:一是设备质量问题并非轻微瑕疵,而是核心性能、关键技术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导致设备无法投入预定用途;二是该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理、重作等补救措施消除,或补救成本过高、耗时过长,超出定作人合理容忍范围。例如,某工厂定制的自动化生产线因核心部件精度不达标,无法实现预期产能,且多次维修后仍无法满足生产需求,即可认定为合同目的落空。
定作人需注意,主张合同目的落空需留存充分证据:一是定作合同及附件,明确设备的质量标准、技术参数、验收方式等约定;二是设备验收记录,包括书面验收报告、检测数据、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三是损失证明材料,如因设备无法使用导致的生产停滞损失、替代设备租赁费用、客户违约赔偿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协商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
在发现设备质量严重不达标后,定作人应首先与承揽人沟通,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基于公平和效率原则,双方可就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事宜达成协议,包括承揽人返还定作人已支付的报酬、承担设备运输及拆卸费用,以及赔偿定作人因设备无法使用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原材料损耗、停工工资)和间接损失(如预期利润损失、商业信誉受损)。协商方式具有灵活性高、成本低的优势,能最大程度减少双方的时间和精力消耗,是优先选择的维权路径。
仲裁裁决或诉讼维权
若双方无法就维权事宜达成一致,定作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或诉讼途径。若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定作人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报酬、赔偿损失;若未约定仲裁条款,定作人可向承揽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定作人需重点举证:一是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二是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鉴定意见(可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三是合同目的落空的具体事实(如设备无法投入预定生产、补救措施无效等);四是损失金额的计算依据(如财务报表、租赁合同、赔偿协议等)。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法判定承揽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持定作人的合理诉求。
一是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定作人在发现设备质量问题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将质量异议书面通知承揽人;若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限,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避免因未及时通知被认定为认可设备质量。二是避免擅自处置设备。在争议解决前,定作人应妥善保管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改装或转卖,以免影响质量鉴定结果,导致自身维权处于不利地位。三是合理选择补救措施。若设备质量问题可通过修理、重作弥补,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法院可能优先支持承揽人采取补救措施,定作人应理性配合,避免扩大损失。
定作设备质量不达标致合同目的落空,不仅影响定作人的生产经营计划,还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定作人在维权过程中,应秉持合法、理性的原则,以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依据,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梯度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在签订定作合同时,定作人应明确约定质量标准、验收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从源头降低质量风险。只有筑牢合同基础、掌握维权技巧,才能在权益受损时占据主动,依法挽回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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