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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配合,法院鉴定程序何去何从?最高法给出答案!

作者:知诚鉴鉴定 发布时间:2025-09-15 10:34:26点击:3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作为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常扮演着关键角色。然而,现实里不乏当事人因各种缘由拒不配合鉴定的情形,这给法院鉴定程序带来诸多阻碍,也对案件公正、高效审理造成影响。面对此类棘手状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相关规定与司法观点,明确了处理原则与方式。

一、当事人不配合鉴定的常见情形及法律后果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此条款清晰界定了造成客观上无法启动鉴定程序或鉴定不能的三种常见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间内提出申请

一般而言,法院指定期间是综合衡量案件具体情况后确定的。尤其在修改申请期限后,当事人有更充裕时间考量与准备。若再超期不提申请,就需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例如在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家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卖家赔偿损失,卖家则主张房屋质量合格。法院指定买家在 15 日内提出房屋质量鉴定申请,买家却无正当理由拖延至一个月后才申请,此时法院可依据规定,对买家逾期申请行为作出不利于其的认定,若因逾期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无法查明,买家需承担相应举证不能后果。

(二)未预交鉴定费用

当事人申请鉴定时,预交鉴定费用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程序要件。若未预交,鉴定机构有权拒绝鉴定。实践中,曾有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伤者起诉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涉及伤残等级鉴定。伤者申请鉴定后,却未按规定时间预交鉴定费用,经法院多次催促仍未缴纳,导致鉴定程序无法启动,最终法院认定伤者对其主张的伤残赔偿部分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其诉求因缺乏鉴定依据未获支持 。这表明当事人虽提出鉴定申请,但不预交费用,实质上与不申请鉴定效果相同,都无法依法启动鉴定程序,进而影响自身权益主张。

(三)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用于鉴定的材料也是证据,需遵循相关证据规则。在鉴定材料提供问题上,不能单纯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要求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提供全部材料,因为有些材料可能在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手中。例如在某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专利,申请对侵权产品进行技术鉴定,关键鉴定材料却在被告控制下,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根据规定,这种情况下应认定被告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可据此推定原告关于被告侵权的主张成立 。

二、法院应对当事人不配合的举措及法律依据

面对当事人不配合鉴定,法院并非束手无策,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多种举措推动鉴定程序,维护司法公正与诉讼秩序。

(一)释明与督促义务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案件待证事实需通过司法鉴定查明,且当事人可能存在不配合鉴定风险时,负有向当事人释明鉴定必要性及不配合后果的义务。这一义务基于法院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使案件公正解决的职责。如在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认为医院治疗存在过错导致其病情加重,医院则否认过错。法院在审查案件后,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说明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对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性,以及若不配合鉴定可能面临的不利法律后果。通过释明,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自身权利义务,引导其积极配合鉴定程序。若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法院后续作出不利其的认定便有了坚实基础。

(二)依职权调查与收集材料

当当事人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致使鉴定无法进行时,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 这里 “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包括为完成司法鉴定所需材料。在某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对合同签订时一方当事人的签字真实性存在争议,申请笔迹鉴定。持有签字样本的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关键材料,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职权向相关单位及个人调查收集与签字相关材料,如该当事人在其他文件上的签字样本等,为推进鉴定程序创造条件,保障案件公正审理。

(三)采取强制措施

在特定情形下,对于拒绝配合鉴定且情节严重的当事人,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如在一些涉及人身伤害、亲子关系等需对当事人身体进行检查鉴定的案件中,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前提下,采取适当强制措施确保鉴定顺利进行。不过,采取强制措施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条件,以防止权力滥用。例如在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否认亲子关系,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在充分审查案件情况、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后,可根据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如要求公安机关协助等,促使当事人配合鉴定,以查明案件关键事实。

三、典型案例分析

(一)太平洋公司与雪松管委会工程造价纠纷案

案涉两份《合同书》约定,工程决算需委托具有法定审核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区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决算审核 。诉讼中,太平洋公司与雪松管委会就工程造价认定产生巨大分歧,原审法院综合案件情况,认为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但一、二审法院向太平洋公司释明应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太平洋公司拒绝提出鉴定申请。根据最高法上述规定,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判决据此驳回太平洋公司诉讼请求 。此案例清晰表明,当案件待证事实需通过司法鉴定查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必然要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法院判决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与司法原则。

(二)李某与张某债务纠纷中欠条鉴定案

李某和张某在离婚债务偿还问题上产生纠纷,张某提交李某出具的欠条作为证据,李某对欠条真实性提出异议却拒不配合签字及捺印鉴定。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认定李某对张某提交证据提出反驳意见但不配合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推翻,故对其异议不予采纳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时,法院依法推定申请鉴定一方主张的待鉴定案件事实成立,维护了司法公正与诉讼秩序。

四、结语

当事人不配合法院鉴定程序是司法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它不仅影响案件审理效率,更关乎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明确法律规定与司法观点,为法院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清晰指引。在今后司法实践中,法院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充分履行释明、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等职责,妥善应对当事人不配合鉴定情形,确保鉴定程序顺利进行,案件得到公正、高效解决,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当事人也应充分认识到配合鉴定是自身应尽义务,积极履行,避免因不配合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共同推动司法程序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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